望江: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简要案情:2023年04月10日,望江县公安局太慈派出所在望江太慈镇桃岭村交通运输站附近设卡检查来往车辆。19时45分许,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3408271976XXXXXXXX)驾驶苏E90XXX号小型客车经过稽查点时被我单位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当事人余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民警依法将余某某带至望江县医院急诊科,由医务人员按要求提取余某某静脉中血样两份待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我单位已经将余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醉翁之意不在酒。{:7_614:} 余哪个? 余某某那知道老家也查! 这酒就那么味美? 4月10号查的今天才公布?是4月10号还是5月10号? 嚯和己使,嚯酒秋莫开叉,开叉秋莫嚯酒,待哈倒霉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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