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佐佐木 于 2016-11-8 11:15 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环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环罚字【2016】7号 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00000005474(1-1) 组织机构代码:66947653-7 法定代表人:魏淼林 详细地址:安徽望江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 52号 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望江县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省环保厅对你公司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界下风向无组织排放超标,监测结果臭气浓度为36,超过排放标准0.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15日)、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6]6号)、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环察函[2016]24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6年10月20日,经我局集体讨论,综合考虑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积极整改,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0月13日《望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望环罚先告字〔2016〕10号)、《望江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望环改字[2016]5号)、《望江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望江县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关于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望江县支行 户名: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88702054070 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望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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