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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望江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望政〔2009〕83号
关于印发望江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ZF,县ZF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望江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6日县ZF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望江县人民ZF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望江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 县人民ZF领导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县ZF法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征用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依法应履行应急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除依法赔偿或追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⒈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审批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⒊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⒋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而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⒍审核人未报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
⒎审核人作出的错误决定经批准人同意的,由批准人承担;
⒏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⒐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⒑承办人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变更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执行后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承担;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五)上级机关指令、干涉行政行为所产生行政执法责任,由指令、干涉的上级机关承担;
(六)依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六)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来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县人民ZF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县ZF法制机构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由县ZF法制机构报请省ZF法制机构作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范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立案调查,以确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县相关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调阅、复印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调查所涉及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得泄密。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ZF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ZF或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违法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减轻责任人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纳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ZF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http://aqxxgk.anqing.gov.cn/xxgkweb/showGKcontent.aspx?xxnr_id=46330
人生,就应该走走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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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9 11: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s29p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纳入本人档案。
人生,就应该走走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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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5: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陕西省曾经出台“严禁教师猥亵QJ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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