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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我们要学会维权意识,谨防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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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
发表于 2017-8-7 22: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对于在论坛里面存在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我们可以采取向公安报案,由公安网监部门介入调查,一旦诽谤证据成立,侵害个人名誉,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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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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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22: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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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
 楼主| 发表于 2017-8-7 22: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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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7 22: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入罪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span]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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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
发表于 2017-8-7 22: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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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
 楼主| 发表于 2017-8-7 22: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请大家在畅所欲言中能够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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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22: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哎,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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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7 22: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如果不是事实而出于泄私愤,那么想害一个人容易,但你的内心终会背上负疚和谴责,一辈子不会安心,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理伦常,因果循环,害人终害己,亘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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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9
发表于 2017-8-8 06:5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维权路如蜀道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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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
发表于 2017-8-8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
你是在说哪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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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发表于 2017-8-8 07: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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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7
发表于 2017-12-17 17:4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芜湖
这些话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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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发表于 2018-2-10 15:08: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都合法维权就不会这么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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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
发表于 2018-2-11 06:33: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每个人都是哑巴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欢迎加入望江宠物群23609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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