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开展成本监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程序,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县物价局要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对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县物价局不予备案,县住建局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二)加强销售价格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6%。
(三)控制价格调整期限。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提高备案价格或提高优惠折
扣;6个月后确需变动备案价格的,需向县物价局重新申请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调整幅度控制在3%以内。
(四)严格执行“一价清”。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一价清”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县物价、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价外加价、变相加价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规范预售审批。今后县住建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每批次预售许可必须达到3万平方米,低于3万平方米的小型开发项目或在建项目尾盘必须一次性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预售许可证发放后10日内,必须将所有可售房源、单套价格等信息在望江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棚改超市、项目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公示。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县住建局要牵头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工程进度规范售房资金使用,积极防范资金抽逃、工程烂尾、配套不到位、质量投诉难处理等问题发生,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强化棚改超市的作用,坚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制度。严格限制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撤销条件,原则上不允许预售双方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备案。县住建局要尽快出台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撤销细则,坚决依法打击投机炒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
(四)严厉打击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或不具备开发资质企业违法销售行为。县住建局要通过不定期巡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等措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或不具备开发资质企业违法销售行为。
(五)整顿房屋销售中介市场。县住建局要经常开展专项整治,从严打击中介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炒卖楼号、发布虚假消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规销售行为。
三、开展商品房在建项目专项清理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国土、规划、住建、监察、物价、审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参加,对已供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环节开展跟踪执法检查,每季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排出施工计划表,限期完成项目建设;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责任。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相关部门要限期查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进项目建设。
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县住建局要编制“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商业办公用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国土局要统筹安排开发用地,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通过限制土地拍卖最高价、限房价竞地价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五、强化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县国土局要将“在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在我县成立具有所得税等税收缴纳主体资格的开发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作为开发用地招拍挂约定条款,列入招标文件,确保税收不流失。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群众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