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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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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摘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九条  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渔业、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减少对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空间的挤占和干扰。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的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许可。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推进绿色发展
第七章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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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6 10:1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汪进舟: 正在征求意见的《长江保护法》,只字不提核电,是重要缺失。呼吁反对湘鄂赣核电的志士仁人,呼吁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要求把长江禁止核电,写入《长江法》,以反映长江流域亿万人民的共同呼声!(转自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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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6 12:2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合肥
方光文:我对《长江保护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丶建议将禁止核电项目入法。既然第二十条丶二十三条将大中型水电工程丶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丶尾矿库列入该法“严格限制”和“禁止"指向,理应该将禁止核电写进第二十三条。前者,对长江的环境影响是可逆的,后者一旦出事故便不可逆。熟轻熟重,等于捡了芝蔴丢掉西瓜。
二丶建议成立国家统一的长江执法机构。草案虽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执法主体,所涉单位包括水行政丶生态环境丶自然资源丶渔业丶林草丶交通丶发改丶住建及地方政府等部委。多头执法,会形成“九龙治水”不给力的局面。立法的要义在执行,不能执行的法律至多也是一部软法。(转自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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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6 12:3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合肥
中山大学邓理峰:方老的建议太好了[强](转自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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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17: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彭泽核电站趁早关门,等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可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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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6 23:0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合肥
深圳网友董毅:
得知“长江保护法”在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晚了几天。
长江保护法应该写入“禁止在长江流域修建核电站等各类核电设施”。
理由:
1、核电站是大型项目,在长江流域修建核电站是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如果不写入禁止在长江流域修建核电站就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就是默许修建核电站,就违背了党中央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就违背了习近平主席多次视察长江,反复强调长江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讲话精神。
2、法律对已经明确知道的事项不能有遗漏。核电站具有万一发生事故就会造成毁灭性灾难是明确知道的事项。日本福岛核事故就是例子,福岛的核废水至今处理不了,准备倒进海洋祸害其他国家。
3、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在长江流域修建了核电站,万一发生核事故,就会使核废水流入长江,下游几十座城市、几亿人口的饮用水如何解决,就会毁灭中国最富裕的半壁江山~长江三角洲。长三角还能给国家提供税收吗?
在沿海其他地方修建核电站发生了事故毁灭的只是核事故周边个别城市。在长江流域修建核电站发生了事故就会毁灭长江,所以长江流域不能修建核电站。
4、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的核电专家郁祖盛说:“新建核电厂事故发生率,接近陨石砸中脑袋”,但是砸中脑袋就是毁灭性灾难。长江不能冒砸中脑袋的毁灭性概率。核电站一旦建成就将运行几十年,核电机组的部件会逐年老化,发生事故的概率就逐年增加。核电站即使安全退役后也是不能处理到有潜在风险的核垃圾。
5、核电站是高风险环境企业,其风险的危害性远远高于重化工等高风险环境企业。
6、大地震等灾害可以重建,核事故则没有办法重建,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日本福岛核事故就是例子,核事故直接危险国家安全,动摇国家根基。

小民只能为长江、为子孙后代弱弱的呼吁一声,希望这弱弱的一声能够让每一位修法的领导看到。
上次长江保护法征求意见时,也向人大提交了“禁止在长江流域修建核电站的意见”。(转自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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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23:02: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阜阳
        对长江流域的整体环境保护,对此立法,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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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00:3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阜阳
        长江,母亲河!高度保护,匹夫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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