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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教育] 【望江】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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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7
发表于 2010-9-12 09: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安徽省《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创人民满意学校,加强教育行风建设,树立全县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1、中小学、幼儿园认真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重点查处公、民办高中违反“三限”政策和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行为。

2、中小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严格规范日常考试。重点查处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以及节假日补课和无节制组织考试行为。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教师专业化水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重点查处教师有偿家教、擅自在校外兼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行为。

4、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教材的管理,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印制学生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集体征订。幼儿园学生不得使用教材、课本,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重点查处学校或教师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行为。

5、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重点查处学校或教师乱立名目收费、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乱发津贴补贴行为。

6、加强对中小学办班的管理和引导。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公办普通高中禁止举办复读班。认真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民办学校除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之外,按以上相关要求规范其办学行为。重点查处示范高中举办复读班行为和清理整顿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

三、实施内容

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市教育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立我县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细则。


(一)规范招生行为

1、小学招生。乡镇以中心学校为学区单位,村小根据布局调整定点学校所覆盖区域确定招生范围;城区小学按2008年确定的学区范围招生。

2、初中招生。农村初中以本乡镇所覆盖的区域为招生范围;城区公办初中学区范围为所对接小学的学区范围,并与有关小学对接招生。民办学校(2009年长江学校为试点学校)义务教育初中免费生招生限在城区初中招生生源范围之内。

3、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擅自接收学区外择校生,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4、普通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组织统一进行,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5、严格执行普高招生“三限”政策,执行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或社会青年名义超计划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录取的学生。

6、坚持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实行定向招生。

7、高中招生宣传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各种类型的中考、高考名次排列行为。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8、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小学不得接收未经批准的转学生和借读生,不得随意批准休学和留级行为,严格履行休复学等学籍变更手续。

9、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中小学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县教育局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小学班额每班不超过50人(目标46人);初中不超过60人(目标50人),城区初中自09年秋季开始新生每班原则上不超过70人,并逐年减少;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56人。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3、示范普通高中禁止举办复读班。

4、除因学校布局调整和高中分科教学需要外,任何学校和年级不得随意中途拆并班级。

5、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6、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7、民办学校或对外联合办学机构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三)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2、高度重视中小学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3、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4、中小学统一实行周工作制,不得实行“双周制”或“月假制”,保证师生双休假日时间。

5、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6、非寄宿学校和非寄宿生不得集中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2小时,高中不超过3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初中不超过21:00,高中一般不超过22:00。晚自习不得集中上课。

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

8、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含课间操、大课间活动、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9、中小学不得组织和参加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除初、高中毕业班外,中小学其他年级不得统一组织“周考”“月考”等大型考试活动。取消全县性的小学毕业生统考。

10、积极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11、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12、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等要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相挂钩。   

13、控制作业数量,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

14、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四)规范收费行为   

1、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2、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蒙氏班等。

3、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

4、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五)规范教师行为   

1、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3、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4、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行为可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内容的参考。

5、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六)规范教材管理   

1、中小学教学用书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2、规范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每学期根据实际在籍在校学生数核发免费教科书。

3、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选用须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中小学印制作业选用机构,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范围内确定推荐版本,经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印制作业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套,其中小学阶段限语文、数学和外语学科;普高学生印制作业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每生、每学期、每学科限1-2套。

5、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6、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整治安排

从2009年6月起到10月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6月底以前)

1、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至每一个教师,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组织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唤起广大教师对教育目标、育人观念和办学行为的反思和觉醒,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业绩观。

2、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座谈会、给家长一封信,帮助家长形成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共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改(7月初—8月中旬)  

1、以校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学校认真对照省颁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针对办学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梳辫子,找原因,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向县教育局报告。     

2、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全县集中整治行动,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特别要整顿好乱补课、乱排课、乱办班、乱招生、乱使用教辅资料、乱收费等问题。

第三阶段:检查督促,处理问题(8月中旬—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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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
发表于 2010-9-23 22: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其言,观其行。不过,我无法相信。
QQ:1035028787(微言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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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8
发表于 2010-9-23 22: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案很好,就看落实。
我就是我,想说就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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