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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歌

某人,你记住了。

 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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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4
发表于 2010-10-4 13: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稍安勿躁,为了一个早三暮四的女人触动刑法,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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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1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何处无芳草呢?为一件事,做得过了火,结果将自身赔了进去,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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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0-10-4 18: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学会以其人之身,还与其人。
他伤害你心中的“她”,你也可以去伤害他心中的“她”
让他尝尝味道哟。。。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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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0-10-4 18: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许大的火撒
  真猛
与其卑微的活,我宁愿高傲的发霉[/color]1396690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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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0-10-5 2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牵涉到第三个人的时候   总就那么点事   不要生气   建议一起HAPPY~:b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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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0
发表于 2010-10-6 22: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事沉着、冷静、稳重
我想徒步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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