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望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问答 一、2018年度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注:参保缴费前,A、B、C类低保人员到民政部门,重残人员到残联申报认定后,才能按照该表标准缴费。 二、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1、在校学生:城区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城区幼儿园原非农户籍学生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原非农业户籍的乡镇学校在校学生,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未成年人、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新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居住证明)、身份证、低保证明、重度残疾人证明;已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以及低保证明、重度残疾人证明直接到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由其亲属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 我县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人不得重复参保。 三、参保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保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居民医疗保险生育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予以补助。定额补助标准:平产300元,剖腹产500元。城镇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补助。 五、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怎么报销?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累计金额在40元(含40元)以上至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3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我县中医头针医院、阳光医院已开通普通门诊结算。 六、《慢性病就诊证》如何申请及报销? 答:参保居民凭相关病种(见第七条)的病历资料到医保局填写申请表,经专家委员会鉴定通过后,取得该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资格。我县城镇居民医保慢性病患者可以在望江县人民医院、望江县头针医院、阳光医院、宏艺大药房(回龙西路197号店)、望江大药房(东洲路宏利步行街C区8号店)和仁和大药房(三孝路47号店)凭社保卡按规定直接办理报销。慢性病患者每个年度只能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药房和一家定点医院作为直接结算单位。慢性病患者每年第一次选定的医院和定点药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变更,需变更的,在新的年度重新选定定点医院和定点药房。 七、参保居民慢性病门诊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居民患有下列慢性病的,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基金门诊补助待遇: 安庆市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年度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一览表 | | | | | | | | | | | 心脏疾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G1组、G2组、G3组,同组间的病种为关联性病种。 | | |
八、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1、因病在县医院、头针医院、阳光医院住院的,持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医院医保办登记,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 2、因意外事故在县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医院结算,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卡、发票、清单、出院小结到县医保局报销。 3、在安庆市内其他定点医院住院的,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入院,出院时直接在经治医院结算。 4、在市外医院住院的(含外省市联网结算医院),入院前,凭社会保障卡到县医保局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备案手续,入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到经治医院办理登记,出院时在医院直接办理报销手续。不能结算的,持社会保障卡、发票、清单、出院小结到县医保局报销。 九、2018年住院报销标准是多少?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7CDE.tmp.png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低不少于参保居民住院发生所有医疗费用的40%。 十、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答:参保的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均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80元以上部分,意外伤害在校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按100%的比例支付,意外伤害非在校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门诊一个年度内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保险年度内,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因病或意外伤害亡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首年参保支付抚恤金4000元;以后连续参保每增加一年,抚恤金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十一、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答:参保居民因犯罪、斗殴、酗酒、自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除外。 十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政策,享受哪些待遇? 答:我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对象为全县当年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个人负担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2万元后均可享受此待遇。我县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即参加居民大病保险,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支付,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我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再补偿50%;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再补偿6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再补偿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补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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