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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丽阳科技

[讨论] 表姐走好!我们会为你要回公道

 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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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4
发表于 2015-10-6 10:2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风清气正 发表于 2015-10-4 22:43
为民做主的政府也出来为百姓撑把伞吧,别穿一条裤子,这是无助的子民在哀号

通过申州的这件事,越来越觉得申州这样子漠视员工利益的做法,跟政府的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纵观申州近段时间发生的事故,貌似没有一起有政府公开参与的,企业的根本利益在于盈利,如果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或松动,相信大部分企业都是会降低员工利益,在望江不知道有几个企业是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工作时间不规范,保险保障不规范,劳动合同不规范,在申州连辞职都辞不掉,最后只能是自动离厂让他扣钱走人,希望申州越来越规范,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希望企业监管政府部门能做的更加规范,短期有些影响,但长远看这些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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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0
发表于 2015-10-6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人生需要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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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
发表于 2015-10-6 2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已解决!感谢望江论坛!给了我们希望!感谢政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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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
发表于 2015-10-6 2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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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3
发表于 2015-10-6 22: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月下的等待 发表于 2015-9-30 22:18
我们工地上七月份的时候出了事故,一个工人在宿舍里休息,那天他没有上班,上生活区的楼梯摔了头着地当场死 ...

工地上陪的多是因为死人了的话相关部门可以让工地三年不开工的!!!那样工地要损失多少?所以工地上一般都陪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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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发表于 2015-10-8 19:2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那里,可以说员工只有服从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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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发表于 2015-10-8 19:2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那里,可以说员工只有服从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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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2
发表于 2015-10-8 19:2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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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5
发表于 2015-10-16 18: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昌湖龙山 发表于 2015-10-5 22:47
如果他们该工伤没报工伤那肯定对死者不公平!该交的保险没有交厂里也要付出代价!

堵路 闹事 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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