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关心与关注,现就各位网友对城乡居保“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复帖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和摘要性的政策宣传。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⒈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⒉缴费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员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5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原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三、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统一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领取条件 待遇标准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⒈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长期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后,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城乡居保局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县城乡居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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