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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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自军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2日,你单位直硝车间尾气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为887.7 mg/m3,超标1.96倍。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JC02-2016-033)及送达回证、2016年8月10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我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淮环改〔201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行为,同时告知拒不改正,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责任。2016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对你单位送达《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2016〕18号),对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直硝车间(即硝酸一车间)尾气出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为393 mg/m3,超标0.31倍。以上事实有《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JC02-2016-038)及送达回证、2016年8月23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9月5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以《淮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环罚告〔2016〕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三条第一项(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数额为十万元,计罚日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共计13日,累计罚款数额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