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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望江真富裕了吗 这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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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9: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本帖最后由 1281241298 于 2012-4-15 19:08 编辑

   望江怎么了
为什么会这样有那·么多·的·乞讨人员
                                                                                                                                                                                                          [img]http://www.wjnin.cc/data/attachment/album/201204/15/18265824ltvuklx568ikzk.jpg[/img]      望江真富裕了吗。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的乞讨者                     。。                   :对城市乞讨者,我们应不应该施舍?正方:应该反方:不应该我们打反方,即不应该~~~首先是把乞讨者分三类一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乞丐二是本身存在惰性,依靠乞丐的职业发家致富型的;三是犯罪诈骗团伙。 对于后面两类很好办,施舍他们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助长惰性啊,助长坏风气啊之类的。肯定不应该施舍。第一类有点麻烦。只能说是应该利用社会、ZF及第三方机构来对那些乞丐进行救助。但是觉得不是很有力。     但是 不能因为人类中存在败类就放弃全人类,也不能因为乞丐中存在败类而不去施舍。有的乞丐不要“饭”是因为明天会坏掉,没有长期保证;有的确实是骗钱。但也不代表没有老者需要“饭”啊。我的想法是,救助代替施舍吧。救助是有导向型的、施舍是任其支配,,在望江人潮攒动的街头,每一条大街,五颜六色的霓虹,一天又一天,匆忙的过去。
         最近天气忽冷忽热,穿上了最时髦的冬装,却突然又会让人流连于夏装的诱惑,香车美女,灯红酒绿,高腰羊毛小外套、时尚超短小黑裙、长靴、网袜、再披上蓬松飞扬的长卷发、洒上妖娆婀娜的迷人香.....秋天的夜里,高级宾馆、迪高、夜总会的大门前,总是这样的喧嚣与吵闹....
         纵情狂欢,直到零点以后,直到夜深了去...
         在五彩缤纷的大街上,在汽车尾气横飞的城市里,总有一些让人感到落寞与同情的乞讨者,正等待着路人们施舍哪怕一毛钱的硬币,这是一种无奈的宿命、是轮回的人生....
         我曾经也向他们扔过钱,但那是很小的时候。现在,我感到自己开始渐渐变得冷漠,学会了视而不见。因为我无法辨别孰真孰假。他说我没有一点同情心,我笑笑没有任何解释。其实我有时也很讨厌这样的自己,但我却始终没有改变这样的态度。当我发现他们很多是健全人的时候....
         那天和朋友喝酒K歌到深夜,烟酒味弥漫了全身。朋友开车送我回家,迷迷糊糊听见他们在说路边又有一乞讨者饿死街头,我一直闭着眼睛,没有睁开,没有去找寻他的尸体。只是脑海中浮现了这样一句话:朱门狗肉臭,路有冻死骨...
       一丝悲哀,一滴泪...
       难过,溢满心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在2003年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办法》全文。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todayonhistory.com]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ZF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todayonhistory.com)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ZF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历史上的今天.cn)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ZF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GongAn、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lssdjt.cn)

第五条 GongAn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TodayinHistory.cn)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ZF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ZF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ZF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TodayOnHistory.COM)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可为什么还是有这样的事 我们是否该反思反思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ZF、各个部门是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GongAn、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GongAn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GongAn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GongAn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GongAn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GongAn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ZF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GongAn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GongAn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GongAn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ZF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作为望江人 不 或者是说做为一个国人我们是否要来想想这样的是今后该如何发展 如何杜绝


与你距离管他远近,相处时间管他长久。相爱亦难思亦苦。岁月愁人生忧,一心能有几千愁。缘去缘留不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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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9: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第一幅图,乞讨者四肢残缺,让人揪心,如何捱下以后的风霜雪雨?
在纷扰红尘中,诗意生活,看山绝色,看花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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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0: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据说这是最近从外地新引进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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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0: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国家的政策是好的,但落实却很难,我以前也给过,现在骗子跟真正的流浪人员也分不清,我现在只给我所认识和听说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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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0: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真的在望江见过很多这样的人!好像这些人都是受人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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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0: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现在骗子和流浪者很难分清,只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可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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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4
发表于 2012-4-15 21: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青浦区
怎么发到这个版块来了。
真是让人触目惊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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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4
发表于 2012-4-15 21: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朱门狗肉臭,路有冻死骨!!
桃花坞里桃花庵,桃花庵下桃花仙;桃花仙人种桃树,又摘桃花卖酒钱。酒醒只在花前坐,酒醉还来花下眠;半醒半醉日复日,花落花开年复年。但愿老死花酒间,不愿鞠躬车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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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2: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芜湖
讨乞的不一定是望江人吧?
我想化为幻想的云,去眺望故乡的窗棂,收集起希望的光泽,圆一个灿烂的梦。【寄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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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20: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乞讨者分三类一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乞丐二是本身存在惰性,依靠乞丐的职业发家致富型的;三是犯罪诈骗团伙。只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可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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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4
发表于 2012-4-25 2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可怜没有四肢的人和精神失常的,其他的你钱多你就多给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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