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ZF,县ZF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望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ZF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望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ZF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及《安徽省人民ZF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简称)是以本县适龄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ZF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ZF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ZF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县级管理、乡镇经办、村(社区)协办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保险费汇集上缴(转)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配备专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各村(社区)应配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办员,由乡镇聘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具体工作。县ZF根据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完成实绩,对乡镇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ZF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具体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定。缴费档次选定并缴费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多缴多得。县ZF依据全县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在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ZF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⒈ZF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⒉省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ZF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⒊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县财政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30元。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ZF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若迁往外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全部本息。 (三)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ZF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ZF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会计核算办法按上级业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与村(社区)在村(社区)公示栏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待遇 第十五条 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申请经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但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农村五保对象,无论其子女是否参保,均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ZF补贴。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给付)。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引导中青年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七条 县ZF依据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七章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直接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 第十九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望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望政〔1993〕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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