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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315快到了大家看看这篇报道后又什么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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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3
发表于 2010-3-13 13: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安庆
2009年度消费维权案例  
来源:   2010-3-12-15:32   安庆广播电视报  




    【潜山县】   电动车充电起火  消协调解获赔



2009年5月19日,潜山县消协接到潘铺乡操先生投诉,称其2009年元月从县城某车行购得一品牌电动车,2009年5月18日晚在给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由于充电器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火灾,造成厅内一辆摩托车烧毁,电动车也几近报废,并有若干家庭财产受损。

潜山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09年5月20日上午会同县消防中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后,认定着火点为充电器,起火原因是由于充电器散热系统失灵造成局部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县消协立即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经多次沟通、调解,销售商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5000元,同时将烧毁的电动车更换新车。



    【怀宁县】  一双鞋事小  维权事大              



2009年6月,陈小姐在月山一家鞋店买了一双皮凉鞋,第一次只穿了几分钟,就觉得左鞋勒脚、到鞋店要求重换一双。但鞋店店主只同意将鞋寄回厂里做鉴定。

一个月后,鞋店店主告之陈小姐,厂里鉴定表明鞋无质量问题。但陈小姐再次穿此鞋后,很快脚面又被勒出血印,她对检测结果产生怀疑,要求鞋店将鞋送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鞋店店主承诺,如是质量问题,陈小姐的打车费、误工费均给报销。

于是,陈小姐托合肥的亲属到省质量监督站检测。经检测,两只鞋的肥瘦不一致(左脚瘦),超过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同时鞋的跷度不一致,右脚高于左脚,属于质量问题。根据检测结果,鞋店给陈小姐退了鞋,并承担了检测费用,但拒绝承担车费和误工费。陈小姐十分气愤,向县消协投诉。

怀宁县消协调查后认为陈小姐为了这双鞋、多次往返商店和消协,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应当得到误工补偿和打车费。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鞋店赔偿陈小姐误工费、打车费143元。



    【大观区】  首例网上投诉调解成功         



    2009年6月25日,市消协受理消费者吴晓琴女士网上投诉,并移交大观区消协办理,这是大观区首次接到的网上投诉案件。

吴女士称,她在安庆某名牌美容美体店进行面部护,做了多次没有出现问题,后经美容师建议改用另一产品时出现问题,经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禁用此类护肤品。她与该店在要求退款和赔偿上发生矛盾。   

大观区消协先后两次约谈吴女士和该美容美体店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协商解决办法。最后,消协提出折中意见:该店向吴女士退款和赔偿共计1000元,当事双方均同意。



    【岳西县】  消费者知情权  不容忽视      



2009年11月24日,岳西中关乡中关村仙岭组村民徐义勤向消协投诉,2009年7—8月份他在本乡亭子店储昭银经销店购买了江西某白水泥有限公司白色硅酸盐水泥5吨,用来装修房屋,没想到第一批上墙后就发生干裂,自动脱落现象。他怀疑水泥有质量问题。

受理后,岳西县消协立即通知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前往现场查看,经过比较实验,现象原因是使用时掺滑石粉的数量不够。

本来这起投诉,谁来负责已经可以划上句号,但消协现场工作人员经过详细询问了解,消费者购买水泥时没有产品说明书,同时现场询问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所说的掺兑滑石粉的数量也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协依据这一规定认为,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付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经过协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同意现场赔偿消费者2000元。



   【望江县】  开发商违约 引发纠纷  消协协调 业主获理赔



2009年8月,望江县“君皇佳园居民小区”李祝华等13户业主(以下简称合同乙方)集体投诉“江西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甲方)的违约合同行为,侵犯乙方共同利益。他们投诉的主要问题是: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按购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赔偿违约金。经查:2008年初,乙方先后选中并购买了甲方承建的望江县“君皇佳园小区”商品房。按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项,甲方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乙方交纳商品房。但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却因客观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未能如期向乙方交纳商品房,且乙方多次出面交涉未果。

2、甲乙双方合同没有规定,甲方为乙方统一购买并安装太阳能和防盗门的义务,但甲方却为乙方统一购买并安装了清华苑牌太阳能热水器。每套收费共2180元。乙方调查得知此类型太阳能市场价每套仅1000元,乙方明示不能接受,并向甲方提出是暴利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不能强制搭配商品”的法定条款。

望江消协牵头召开相关会议,积极协调解决此纠纷,最后得知解决意见:

1、甲方延期交房问题。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且未向乙方解释清楚。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姿态,协商解决。会后,甲方已采取变通办法进行了处理,乙方接受了甲方的处理。

    2、太阳能热水器及对讲防盗门问题。由甲方现场核算后,按低于市场价款向甲方收取成本费用。考虑“君皇佳园居民小区”区位特殊性,乙方可以不接受安装要件,但事后不得私自安装。

    3、甲方延伸开发商品房如遇有类似问题,将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一价清”制度。包括水、电等各项费用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不得额外收费。



   【太湖县】  积极为农民养殖户挽回经济损失



晋熙镇岔路村农民曹中胜饲养了2000只豚鸭。 2009年5月,江西某公司销售经理黄雪彬向他推销豚鸭饲料,宣夸该公司生产饲料营养成份高,质优价廉等,并承诺如果产品不达标,负责赔偿一切损失。曹中胜当即购买了120袋“樱桃谷”小鸭料,但当曹中胜将饲料喂养给豚鸭时,小豚鸭并不喜欢吃,电话询问黄雪彬时,黄答复属于小豚鸭开始有点不适应,慢慢会好,要求继续喂养,曹中胜只好继续用该饲料,十多天后,小豚鸭不但不长,且有小豚鸭死亡,期间,共死亡小豚鸭260余只,其它小豚也长不起来,损失几万元,曹中胜要求退回剩下100袋樱桃谷饲料,该公司还应赔偿其损失。但他与生产销售人员多次协商无果。

太湖消协接到投诉后,调查了相关情况,认为农民朋友投诉属实,经两次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生产者退回剩余100袋“樱桃谷”小鸭料, 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市消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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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20: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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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dē.發呆
  傻傻dē.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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