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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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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8: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安庆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ZF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8]59号)文件精神,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县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一是调整在校学生参保办理方式。从2008年开始,县城区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学生、各农村集镇学校非农户口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所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统一代收个人缴费款项。

    二是调整基金筹集标准。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学生、未成年人:A类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家庭的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元;省财政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10元;民政或残联补贴10元)。其他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元;省财政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A类低保对象、重残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1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70元;省财政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10元;民政或残联补贴80元)。B、C类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者,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l30元,财政补助ll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70元;省财政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l6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元;省财政补贴30元;县财政补贴l0元)。

    三是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学生、未成年人不变,其他城镇居民提高到6万元,含门诊特大病补助。

    四是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学生、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别医院均降l50元,其他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别医院均降100元;学生、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其他居民支付比例提高l5%。

    五是增加十种慢性病种门诊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保持原有两种特大病,新增十种慢性病种门诊补助。对持《慢性病就诊证》的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诊治该慢性病的费用实行门诊限额补助,年度内限额2000元。具体慢性病种包括:1、Ⅱ期以上高血压(含Ⅱ期);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结核病活动期;6、部分慢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症)维持治疗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病综合症;l0、类风湿性关节炎。

    六是提高参保比例。对既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园)学生,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但报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报比例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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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2
发表于 2008-11-26 08: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南京
这一政策真的很好,关注民生是我党执政力提高的保证
人生最痛苦的事情就是上班时没事干,下班时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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