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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心声] 望江的法律“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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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3
发表于 2016-1-27 14: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安庆
本帖最后由 反正 于 2016-2-2 07:33 编辑

望江的法律“死”了吗?


           望江的法律“死”了吗?望江的法律真地“死”了吗?
       一直以来,我一直在不停地问自已,同时也带着深深的疑虑在审视着我正在经历事件的每一个细节,耿耿于胸,久久难以释怀。我实在不敢相信,更不愿相信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党和国家将今年的反腐重点定在基层腐败执法不公的今天,有人还敢公然地违法"执法"。也许我的担忧是多余的,或者说下这样的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我会有这样的顾虑,也决非空穴来风,因为本人目前正在经历的事情己初现端倪。
      本来应该是一件非常简单的小事,只因对方当事人恐怕是找到了一定的关系,硬是要使自已在这起事件中,捞取大了不能再大的利益,而不依不挠地纠缠。
      2014年12月2日,7时10分本人驾驶车牌为皖HXXXXX的私家车去单位上班,一路均为正常行驶,将至事故发生地,也就是对方当事人在诉状中称之为332省道0073公里800米处,(雷池驾校后面的安九公路叉路口处)意欲向右转弯改为从小路行驶。由于小路弯急,路窄,且坡陡,所以在距离事发地大约50-80米处时,就早早地打开了右转向灯,并放慢了车速,当行至转弯路口,我再次减速准备转弯时,突然听到车后扑通一声声响,与此同时我也感受到了车尾被其它物体撞击所产生震动感,此时我已意识到车子可能被人追尾了,于是立即扶正了方向,在行至数米后将车子停稳下车察看究竟是什么情况,这时我发现有一个人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距离停车有数米远的位置,本人车子的左后尾灯已被撞碎。当即我分别拔打了120、110和人保公司的电话。数十分钟后交警部门来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依法、据实对方都应负全责。基于上述某种原因,对方在获得同等责任认定后仍不满足,为了进一步要使自已的利益最大化,于2015年3月3日下午,通过交警大队又将我喊到事故中队,将早以拟定好的一份事故鉴定书递到我面前,要我重新签一份由我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由于我对这种任意受人摆布和很不严肃的做法非常抵触;也是因为对方当事人信口雌黄和肆意中伤,我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我有证据佐证)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对方在没有协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却以“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切望判如所请”的名誉,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追尾多半情况下都是追尾车辆负全责或者是主要责任,更何况在这起事故中如果严格据实依法栽定的话,他应负全责的,然而他却来了个恶人先告状,还声称什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什么“特依法起诉至贵院,切望判如所请”。
      既然对方口口声声称什么“合法”、“依法”,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他合的到底是那家的法,依的又是那国的法。
      我且不说交警部门关于各占50%的同等责任认定合不合理,单就交警部门在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以及在处理这起事故中使用的程序上合不合法,特做如下剖析,敬请各位朋友明断!   
           

      交警部门处理这起事故使用的是简易程序,定我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首先让我们看看法律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关于应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2009年1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请朋友们注意这里指的是“
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2、略)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具体内容
     这部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具体内容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上述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具体内容阐述的应该是非常地清晰。
      下面
让我们一起对照上述法律、法规,看看事实栽定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事实是:
     (一)对方当事人小腿骨折,虽然不属于重伤,但显然不属于轻微伤。事后做的伤残九级的等级鉴定更说明了这一点。
     (二)
对方当事人将诉求诉讼至法院,即说明其不同意调解。
      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以及以上两点实际的状况,我们可以不难看出,交警部门在使用程序上均与上述的法律、法规相悖,这起案件不符合使用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也是显而易见
。根据我国“法无授权即不可为”(针对公权)的立法原则,交警部门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这起事故,显然是违法的越权行为。
     (三)事实上332省道0073公里800米处,(雷池驾校后面的安九公路叉路口处)根本就没有“划有2条以上同行车道”,(如下图)明显违背事实。
                                             
                                                                                                

这就是事故现场

这就是事故现场

                                          (这就是当时的事故现场,也就是所谓的332省道0073公里800米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最基本的执法原则,然而从上述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既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也没有“以法律为准绳”。
      从对方当事人的诉状中我们可以看出,支持其诉求的重要依据,也是唯一的依据,就是交警部门“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失去了这个依据,对方当事人便失去了支持其诉讼的唯一根据,同时也必将失去其做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然而,面对交警部门如此罔顾事实,且如此明显枉法的责任认定,我实在是不知道,接下来这场官司对方当事人将如何打下去。我就不相信一个与理与法都不沾边的任何人,都可以随随便便地站在法庭上,在象征着公平、公正的天平和庄严而神圣的国徽面前,能够为自已捞取到其所不应有的不法利益!
      目前案件正处审判阶段,我将拭目以待,并视结果,决定是否做进一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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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4: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为什么要以‘死’来作反应望江法律的标题呢  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莫认真亦不可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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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6: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不是可以全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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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6-1-27 17:59:14 来自: 安徽安庆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6-1-28 05:46 编辑
巴拉巴拉望江店 发表于 2016-1-27 16:11
不是可以全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是保险公司全赔,但你能担保这样做没有人从中捞取好处吗,如果什么都不依法办事,那依什么为标准呢,这样的话少数人的权力不就更大了吗,无所约来了吗,这样的话不就给腐败提供土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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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8: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本帖最后由 dai1981 于 2016-1-27 18:46 编辑

(我证据佐证)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对方在没有协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却以“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配切望判如所请”的名誉,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实在令人费解!楼主不要激动,公道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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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我证据佐证)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对方在没有协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却以“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配切望判如所请”的名誉,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实在令人费解!
楼主首先没弄清楚,协商解决交通事故问题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有选择协商或直接起诉的权利。其次,如果楼主认为责任认定有问题,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规定的时限内可以提起复核程序。所以楼主大可不必太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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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20: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dai1981 发表于 2016-1-27 18:44
(我证据佐证)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对方在没有协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却以“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谢谢提示!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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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2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本帖最后由 反正 于 2016-1-27 20:23 编辑
风吹落叶黄 发表于 2016-1-27 19:59
(我证据佐证)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对方在没有协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却以“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处理交通事故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方式,问题是这起事故依据法律、法规它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再者简易程序不存在复核。这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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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20: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你不用管,找你的话推给保险公司就好。连入院都不用管,回家歇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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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9: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匿名者 发表于 2016-1-27 17:59
是保险公司全赔,但你能担保这样做没有人从中捞取好处吗,如果什么都不依法办事,那依什么为标准呢,这样 ...

你这个不用管,用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捞到好处,你也不用管啊。自己麻烦,我有朋友全是交给保险公司的,包括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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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9: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滁州
巴拉巴拉望江店 发表于 2016-1-28 09:10
你这个不用管,用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捞到好处,你也不用管啊。自己麻烦,我有朋友全是交给保险公司的 ...

车身险没保不行的哦
fuc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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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9: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忧郁哥 发表于 2016-1-28 09:18
车身险没保不行的哦

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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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9: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中山
兄弟:用钱能解决的问题都是问题,用钱能买到的都是便宜货,花钱免灾,痛快过个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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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翁 于 2016-1-28 10:02 编辑

买了保险就是做这个用的,至于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的事。该赔的赔,不该赔的你叫他去法院告去好了,他输了他连诉讼费都得承担。
下次第三责任买200W去。
钓界神仙不倒翁,孤影映江碧波漾,舟停河畔渔家纺,独我扬竿战激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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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
发表于 2016-1-28 11: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楼主有点激动了。
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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