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楼主: 怪大叔

锦港豪庭开发商雇凶伤人

 火.. [复制链接]
UID
53598
回帖
521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3-3-28
发表于 2016-5-20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安庆

传递社会正能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9507
回帖
193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6-26
发表于 2016-5-21 2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茶花柯传书 发表于 2016-5-17 13:23
钱购凶险,家乃匪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9507
回帖
193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6-26
发表于 2016-5-21 2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wj风过无痕 发表于 2016-5-18 13:14
别把天朝的管理者(包括司法的)想的那么好,它们大多数是为权贵服务的。

有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74778
回帖
120
金币
5 个
注册时间
2014-12-12
发表于 2016-5-22 02: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发这个帖子的,我只能说很可笑。我不在现场不知道情况我不评论,但我要说的是,我在安庆,我还没见过哪家开发商的楼盘的地下车库是免费给业主停车的。有卖有租,方式不同,但相同的是必须收费。不知道发这个帖子的这位是没见过世面呢还是胡搅蛮缠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51367
回帖
3575
金币
61 个
注册时间
2012-11-15
发表于 2016-5-22 07: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我就笑········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231248zb6mc5o56ko7bgsp.gif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85729
回帖
10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6-5-22
发表于 2016-5-22 0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先不管事情的对于错,如果真像楼主所说有社会人员参与,开发商夫妻人再好也要大打折扣了,现在是法治社会,有矛盾双方应该借助法律途径来解决,干嘛双方要采取武力于蛮横来解决问题呢?双方都有错,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18361
回帖
857
金币
430 个
注册时间
2011-5-1
发表于 2016-5-22 10: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
又是一个阴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2: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物业管理法》都有明确指出,小区里所有公共物业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你购买房屋合同中注明没注明,这些停车位,绿地,通道,会所等小区里的任何公共部分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收入应当归属全体业主,业主们应该好好看看《物权法》《物业法》《业委会法》、、、、、抓紧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选出真正业主们自己当家做主的业委会,这样你们就可以用正当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所有权益和利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2: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自己无知才会让霸权无理对待,如果你们懂得更多法律,不要说一个开发商,就算政府也不敢轻易对你们不公、、、、、、、、、、、、、在深圳这类事件经常在电视台曝光,我们小区也有类同事件,如果你们小区还没有业委会,请你们找一些正直懂法的业主出来成立业委会,立刻马上、、、、、、不要轻易弄,把自己认为不公平的事,全部录音录像,做好人证物证、、、、、、、保留备份放好,查询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原始资料及开发土地的规划图,第一步团结小区所有业主,建立小区真实业主qq群或微信群或喝茶会(千万不可跟政府对立及有反政府的任何话语,在集体场所),第二步了解透成立业委会的程序和法律,成立你们业主自己的业委会,第三步,有了业委会就有了所有业主代表法人资格,你们再根据相关《物权法》《物业法》等法律上诉,要回属于你们业主的权益和利益。当然业主可以自治小区,(不用请物业公司,即使要请物业公司,理应由你们业主委员会聘请,也就是说必须由业主同意才可)这是今后社会发展小区管理的大方向、、、、、、、、、开发商开发完房子就没有任何权利强制管理业主合法买的房子及业主们的小区,如果开发商要管理小区,也得开业主大会,必须有70%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19606
回帖
1359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1-5-30
发表于 2016-5-23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秋水小白 发表于 2016-5-20 09:55
看这个帖子好几天了,一直没有说话,为什么不说话?因为觉得好笑!我自己的姐姐也是业主,但是不能因为有利 ...

呵呵,果真如此,我只好说开发商是傻子!同时相信法律一定会站在你们一边!开发商虽然有几个小钱,但肯定一手遮不了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好意思,我刚看了下法律,是《物权法》的第六章、、、、、、如果有业主需要相关法律文件,我可以免费发给您,只要您给个QQ邮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打这类官司最好请一个这方面的专用律师,不是每个律师都精通业主维权的事和相关之类的法律。申明本人不是律师,只是经历过这类事情,同情家乡人的无奈和无助而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3: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3: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物业法》——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UID
65521
回帖
2135
金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4-3-20
发表于 2016-5-23 23: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深圳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反四风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劳模精神,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客户端|皖公网安备34082702340930号|望江论坛 ( 皖ICP备18018829号 )

GMT+8, 2024-5-11 17:44 , Processed in 0.048989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