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深圳交警和芝麻信用共同宣布,搭建“大数据交通管理征信系统”,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征信体系。据深圳市交警局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深圳共有19569人被纳入征信体系。
从法理上说,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的危险行为,对交通法规的尊重与服从,不仅是个人素质与文明程度反映,也是个人信用的一项重要指标。把机动车驾驶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不存在法理困境。在美国,不论何种交通违章,只要被开具罚单和接受处罚,违章记录即永久性地存入个人社会安全号档案中。
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个人征信系统就是一个“人品系统”,陌生人凭着这些纪录对你的信用、人品进行判断,然后再作交易。假如因为交通违规被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对本人在晋升、信用、保险、求职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由此倒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而提升公共安全,和“醉驾入刑”一样,都是一种善治。
正因为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管理重器,实操起来当慎之又慎。作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罚措施,人们首先关心的是这种处罚是否过罚相当、公正公平。就交通违法而言,将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多次违法、代扣分等恶劣行为列入个人诚信系统,不存在异议。但有些违法行为,就有探讨必要。因为交通违法的“偶然性”较多,有些时候并非主观故意,比如因对交通规则、交通标志、当地路况缺乏了解而违法——有些地方规定人在车上的违停可以不罚,有些地方则不是;有些地方规定后排不系安全带要罚,但大多数地方并无此规定,等等——违法当然必须受罚,但有些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关系不大。若用失信来惩罚他,未免不公正。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那就是非车主本人驾驶汽车,违法要罚谁?如果认车不认人,将机动车拥有者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就显得不公平。
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对执法水平也是一个考验。要让公众有诚信,执法首先要有诚信,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才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假如,公众因为交通执法不规范而中招,受到多重惩罚,这种结果就难以接受。现阶段,执法存在问题并不小。比如,有的地方用电子设备拍摄违章,并没有尽到提醒责任,甚至为了多罚款而设陷阱,故意让司机中招。出现这种情况,失信的应该是执法部门,而不是司机。
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来惩罚交通违法行为,比过往的罚款、记分更为严厉,堪称“重典治乱”,这有其必要性,但正因如此,每一个执法环节就都要慎重,尤其是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个中关系要有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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