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核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自2013年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后,《核安全法(草案)》于近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一审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加速《核安全法》出台,填补国内核能领域的立法空白。
“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规范”,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张云川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有31台,在建机组23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
核能利用中的安全问题始终被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此前江门核燃料产业园项目在公示阶段被叫停,连云港核循环项目尚在选址阶段就因公众反对而暂停前期工作。两起涉核事件凸显了政府、企业信息公开不足,缺乏与公众的及时沟通。
核安全法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核安全法(草案)》总计7章、86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立法目的,一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二是为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三是为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四是为保护环境。
草案还明确了管理体制,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以后,核安全的监管部门是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2011年国家核安全局被拆分为三个职能司,分别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核电司主要承担核电管理职能,负责拟定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工信部管理的国防科工局,负责除核电外的核工业管理等职能。
对于承担核安全责任的主体,草案也做出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对其行为的核安全负主要责任”。此外,草案还对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做出相应规范,不过只对核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及主体、免除承担责任和第三方免责做出规定。
张云川《核安全法(草案)》说明会上表示,关于核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规予以规范。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岭澳核电设备谈判时,中方曾与通用电气公司接触,对方表示,中国没有第三方核责任立法,董事会慎重决定后选择退出,他们担心没有法律保障,将来出了事情说不清楚。
在《核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同一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核安全法(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法律草案编制组副组长汪劲在《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表示核安全法应更注重公众权益。汪劲认为,核安全法草案在明确各主体安全义务的同时,却没有对核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针对公众参与,草案在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明确,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也可依法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的信息。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的责任,需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草案规定,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应通过问卷调查、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摘自-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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