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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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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省安庆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BlueCrocodile 于 2017-7-17 16:36 编辑
尊敬的网友Prometheus,感谢您对国家食盐管理政策的关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不少商家及消费者对此不够了解,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国务院于2016年05月0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下称《方案》),明确指出“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方案》还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先后多次就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和食盐跨区经营作出相关规定。其中:
a、《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b、《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目前,我县境内多次发生本地商家和外地客商冒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在我县进行食盐批发销售,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均为违法开展食盐转代批行为。在此,提醒全县各商户及消费者,谨慎选择购货渠道,避免遭受损失。
举报电话:7178786 13956515159(张)
望江县盐务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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