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望江县监察院领导:
关于2018年五月四日14点08分在望江县蓝天路与长河路发生的一起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望江县事故处理中队对事故责任划分不公,请领导明察。
时间,2018年五月四日14点08分;地点,望江县城市道路居民区,蓝天路与长河路的交叉口(望华西苑和怡合苑旁)
事故经过:死亡人,沈俊枝(女)骑二轮电动车带着女儿徐钰萌去望江四小上学,先进入蓝天路与长河路的交叉路口,发现有一辆黑色轿车超速冲过来,沈俊枝立即停车让行。可肇事司机叶文君(女)还是以每小时68公里的速度直接冲撞致受害人沈俊枝死亡,徐钰萌重伤,造成一死一重伤的大案,有监控视频。
车祸时,肇事司机叶文君(女)拿到驾照才8个月还在实习期,驾驶时穿着高跟鞋在这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混合路,肇事司机叶文君过十字路口时,没有观察,没瞭望,没减速,没刹车,以时速68公里每小时超速撞死受害人沈君枝,重伤受害人女儿徐钰萌,造成一死一重伤大案。
望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居然是死亡人沈俊枝同责,肇事司机叶文君同责,我是死者丈夫徐结保,我对此责任认定不服,请求监察机关对执法行为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事故认定书中,望江县事故处理中队,用的法律条文是干道上发生事故的条文,可叶文君,沈俊枝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应当适用交叉路口的法律条文,沈俊枝是非机动车,应适用机动车撞非机动车条例,望江县事故处理中队选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对此认定同责我不服。
在这期事故处理中,死者家属要求看肇事方的证词材料,警官说等责任划分出来后会公开所有双方资料。现在责任划分已经下来,要求看对方资料时,不给我看。截至到现在我还不知道为什么我是同责。我老婆带女儿骑电瓶车过交叉路口并停车让行,肇事司机是超速直接冲撞,致我老婆死亡,女儿重伤。可划分责任是同等责任,哪有天理,不公不正啊,我不服。
跪求领导公正处理,查明冤情,我时刻等待着领导对我的答复,谢谢领导!
死亡人家属--徐结保(丈夫)
手机号:1515623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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