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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12-28 0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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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电信
长江法二审稿: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务院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渔业、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
正式颁布长江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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