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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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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30 发表于 2022-09-05 13:56
楼主:您好。我们是望江县长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现就您关切的若干问题跟帖加以说明。
一、法律适用与罚款额度问题
当事人吴某林实际作业位置位于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水域,该水域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实行全面禁捕、禁渔。本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并基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政检查中当事人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主要事实,经行政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从轻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罚幅为一万至五万)。
二、钓钩数问题
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对拟(真)复钩钓具中钓钩数作出了明确规定:钓钩数7个以上的拟(真)复钩钓具被列入禁用渔具。如果违法者在禁渔区内使用此类钓具作业,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之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者使用的钓具的钓钩数不到7个(2-6个),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您所说的“朋友没有被罚款”问题
2022年06月10日凌晨,方某因为在该水域使用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8个)进行作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参考上述第二条),因此方某案将由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她孕育了数千年的无比壮观的中华文明,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中的关键环节,是恢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多样性必要和科学的重大举措。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我县的禁渔工作不仅是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使命和职责,更要依靠广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帮助。
正儿八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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