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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建设改造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指标和再生资源回收项目建设。 第八条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村级寄递物流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各市、县(市、区)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与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十条 原则上,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支持投资金额较大的家电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等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脱贫县、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项目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合力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政策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牵头,每年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工作印发申报试点县的通知,明确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省商务厅牵头根据建设改造升级项目、县域社消零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年度执行中,结合市、县(市、区)核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试点县制定本级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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